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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妃甸区兽药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合规指引

曹妃甸区兽药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合规指引

为规范曹妃甸区兽药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行为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兽药管理条例》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合规指引。\n\n一、适用范围\n本指引适用于在曹妃甸区行政区域内,通过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期刊、互联网、户外广告、印刷品、门店招牌、宣传单页等媒介和形式,发布兽药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。\n\n二、基本原则\n1. 合法性原则: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\n2. 真实性原则:广告应当真实、准确、清楚地介绍产品或服务,不得夸大宣传,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。\n3. 科学性原则:广告应当以科学为依据,不得含有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,不得明示或暗示能够治愈疾病、保证功效。\n4. 社会责任原则: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损害未成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\n\n三、獸药广告发布合规要求\n1. 兽药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,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;未经审查批准的,不得发布。\n2. 兽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兽药标签、说明书一致,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\n - 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\n - 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家、学者、兽医、用户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\n -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\n - 与其他兽药进行比较;\n 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\n3. 兽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兽药广告批准文号”和“请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”等忠告语。\n4. 禁止发布下列兽药广告:\n -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;\n -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、使用的兽药;\n - 未经审定或者已淘汰的兽药;\n - 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广告。\n\n四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合规要求\n1.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。\n2. 广告内容应当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、说明书一致,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适用范围。\n3.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\n - 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\n - 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家、用户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\n - 说明效率和保证率;\n - 与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比较;\n - 含有“无风险”“无残留”“包治百病”等绝对化或保证性用语;\n 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\n4.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产品符合饲料标签标准”等必要的提示用语。\n\n五、广告发布者义务\n1. 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、兽药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,以及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等审查批准文件。\n2. 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,审核广告内容,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不得发布。\n3. 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人员,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,提高合规意识。\n4. 广告发布者应当妥善保存广告审查、发布档案,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。\n\n六、法律责任\n1. 违反本指引发布虚假广告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。\n2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,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\n3.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规定的,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\n4.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\n\n七、附则\n1. 本指引由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曹妃甸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。\n2.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如遇法律法规调整,从其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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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5 15:17:37